中山大学法学院肇始于1924年孙中山先生手创的国立广东大学法科学院。其历史还可追溯至晚清的广东课吏馆,1905年广东课吏馆更名为广东法政学堂,后又更名为广东公立法科大学。1926年8月,为纪念孙中山先生,国立广东大学改名为国立中山大学,原国立广东大学法科学院亦改称国立中山大学法科学院。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大调整时,中山大学法学院被撤销。1979年7月,经教育部批准,中山大学复办法律学系。1993年7月,法律学系与政治学系、社会学系以及中山大学人口研究所一起组建成立中山大学法政学院。2001年9月,中山大学撤销法政学院,并在原法律学系的基础上复建中山大学法学院。
法学院拥有法学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(设有10个专业方向)、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(设有10个专业方向)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,设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、全国首创立法学和港澳基本法研究两个二级学科博士点,拥有教育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、教育部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等。学院以国际法、民商法、法律文化研究为学术龙头,以港澳法律、地方立法研究、法律实践及交叉学科教育为特色,以环境法学和立法学为新兴发展方向。
法学院现有专任教师55人,其中教授、副教授各26人,讲师及专任教员3人;有博士生导师14人。学院现有专职科研系列人员6人,其中特聘副研究员5人,助理研究员1人。专任教师入选教育部“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”1人、入选教育部“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”3人。
法学院在校生共1734人,其中本科生815人,法学硕士研究生168人,法律硕士研究生289人,博士研究生75人。法学院在人才培养上注重理论与实践并重,宽口径的培养模式造就了学生的多元化发展,每年有50%以上的学生进入国内外一流高校攻读更高学位;毕业生主要去向为各级党政机关、司法机构、大中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、高端律师事务所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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